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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颜钱煜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钱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钱煜,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钱煜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钱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颜钱煜向本院退出的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责令被告人颜钱煜继续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69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四本机动车登记证,予以没收。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颜钱煜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