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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雪娥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雪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04号罪犯林雪娥,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雪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雪娥与同案被告人退出赃款254215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4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雪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雪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雪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雪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雪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老年犯,依法予以从宽,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偏高,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雪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