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路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性,197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性,1963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路某某、王某某多年不在家居住,我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2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高凤河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银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