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机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57号原告: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法定代表人:林德平,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89XXXXX-X。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嵘,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92XXXXX-X。原告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702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至今未收到移送诉讼费。2017年5月3日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平瑞德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