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爱萍与被执行人赵福鹏魏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萍,赵富平,魏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宋爱萍,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临泽县天鹅湖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被执行人:赵富平,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富强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被执行人:魏祯,女,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富强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734号申请人宋爱萍与被执行人赵富平、魏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22385元、执行费23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富平、魏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被执行人赵富平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魏祯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