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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苗某、刘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刘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苗某,女,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砚全,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苗某与刘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