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苗某、刘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刘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苗某,女,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砚全,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苗某与刘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