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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平、杨惠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平,杨惠琴,石岩,赵玉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30号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秦梦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翼腾,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8月1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该公司客户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金凯悦小区五号楼西口402,身份证号为×××。被告:李永平,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惠琴,女,回族,出生于1974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石岩,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玉勤,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经营部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平、杨惠琴、石岩、赵玉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计5002.50元,由被告李永平、杨惠琴承担。审判员 哈斯乌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肖 尔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