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家安与薛彬、李洪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彬,李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安。被申请人:薛彬。被申请人:李洪贵。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薛彬、李洪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57.58元。张家安于2017年7月21日以薛彬、李洪贵已履行该案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彬、李洪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57.5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告薛彬、李洪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