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财保11号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向家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苗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谢文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836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8361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856元,先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书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