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转开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百利来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转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百利来幼儿园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544号原告:杨转开,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百利来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盘古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雁玲。原告杨转开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百利来幼儿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放弃起诉被告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转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欣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