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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深与叶水福洋山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深,叶水福洋山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深,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水福洋山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汇港路XXX号XXX幢XXX号厂房。法定代表人:YAPAICHENG,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秦深因与被申请人叶水福洋山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水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深申请再审称,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存在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秦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一、二审庭审中,法庭均对秦深提出的回避请求不予准许。现秦深以相同理由认为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但其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秦深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故而要求叶水福公司赔偿损失,因秦深的主张缺乏依据佐证,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秦深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秦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高淑平审判员 赵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