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柱,郝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279号之二申请人:陈光柱。被执行人:郝祥平。关于陈光柱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祥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8.8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祥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8.8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