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殿民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026号原告王殿民,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阳光丽景(和苑)小区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1968505W。法定代表人王承旭,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原告王殿民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殿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殿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