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路小宁与孙存宝、陕西广泽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小宁,孙存宝,陕西广泽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路小宁,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存宝,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广泽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6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孙存宝、陕西广泽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779290.96元,支付执行费101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存宝银行存款789483.9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