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邓佳玉与周泽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玉,周泽富,康后元,刘让友,邓永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744号原告:邓佳玉,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周泽富,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康后元,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刘让友,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邓永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邓佳玉与被告周泽富、康后元、刘让友、邓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佳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邓佳玉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