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忠与赵西龙、李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赵西龙,李宗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384号原告:张忠,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赵西龙,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宗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忠与被告赵西龙、李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张忠未取得涉案债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本院遂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张忠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张忠亦未提供其是适格诉讼主体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玲人民陪审员  刘大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