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与王学文、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6552号之一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紫园路10号L栋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彤,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杰,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甲1号大象投资大厦208号。法定代表人:周兴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格言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虹蕴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