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徐文佳李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吉明,徐文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372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90285585XK。法定代表人:程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唐偌涵,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文佳,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吉明、徐文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李吉明、徐文佳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计3718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建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