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鸿嘉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鹏翰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鸿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锦华花园中区12幢8号。法定代表人:翁浩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鹏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海景城A幢8A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葵,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负责人:蓝晓寒。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武,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鸿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鹏翰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鸿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鸿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师 光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研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