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耿书录诉被告耿安平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书录,耿安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797号原告耿书录,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史廻乡垂阳村。被告耿安平,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史廻乡垂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书录诉被告耿安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书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