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忠来与董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来,董晓伟,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056号原告:孙忠来,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伟,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大街39号西区108室。法定代表人:卢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来与被告董晓伟、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63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