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中强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675号原告刘中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中强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刘中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刘中强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