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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波与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波,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859号原告:薛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洲、李彩竹,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告:杭州长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波诉被告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波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景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