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288喻红兵与何艳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红兵,何艳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288号原告:喻红兵,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红兵诉被告何艳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红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喻红兵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厉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