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茵、李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茵,李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林茵,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春山,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林茵与被执行人李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山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0000元(含本金207715元、受理、财产保全费4815元、执行费29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变卖、拍卖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