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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俞贵洪与被告曾令全、谢晓明吴桂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贵洪,曾令全,谢晓明,吴桂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973号原告:俞贵洪,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被告:曾令全,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谢晓明,男,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吴桂容,女,汉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组织机构代码70900673-3。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原告俞贵洪与被告曾令全、谢晓明,吴桂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俞贵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贵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贵洪撤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俞贵洪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