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海根与黄龙华抚养费纠纷执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根,黄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根,男,朝鲜族,2008年11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朴莲花,女,朝鲜族,1977年4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黄龙华,男,朝鲜族,1969年9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黄海根与被执行人黄龙华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执5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执5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