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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海根与黄龙华抚养费纠纷执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根,黄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根,男,朝鲜族,2008年11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朴莲花,女,朝鲜族,1977年4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黄龙华,男,朝鲜族,1969年9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黄海根与被执行人黄龙华之间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执5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执5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