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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立普与韩立权、赵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普,韩立权,赵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406号原告:李立普,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云,徐州市泉山区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立权,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建,男,1987年7月22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普诉被韩立权、赵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立普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