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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志萍与许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萍,许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萍,女性,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许小辉,男性,1975年7月3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陈志萍与许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许小辉欠下大量外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