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晖与王大江、赵士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王大江,赵士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13号原告:陈晖。被告:王大江。被告:赵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晖诉被告王大江、赵士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晖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大江、赵士萍所有的座落在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85号房屋(产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008**号)予以查封,并已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有效担保,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大江、赵士萍所有的座落在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85号房屋(产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008**号)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抵押手续等,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期限为期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王大江、赵士萍负责保管使用,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