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逯学庆、付霞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徐某,马某,逯学庆,付霞,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刑初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代某、徐某、马某。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逯学庆,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巍,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霞,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7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学庆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付霞、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亚茹、代理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逯学庆与中国华亿投资集团公司(下称华亿公司)合作,以该公司名义在商丘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2013年6月至10月,共吸收存款7097500元。2013年10月,华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华亿公司不能还款的情况下,逯学庆通过他人与河南维盟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维盟公司)副总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合作,为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逯学庆于2013年9月25日注册成立河南众志诚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同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河南维盟工贸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并兼任两公司负责人。两公司成立后,逯学庆没有开展正常业务和经营,明知已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为拆补资金,故意隐瞒上线公司不能支付集资户本息的事实,用两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继续在商丘市范围内广泛宣传,面向社会非法集资。经鉴定,为维盟公司吸收资金26495500元,现尚欠14464870元不能归还。2014年4月,维盟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不能兑付借款本息。被告人逯学庆通过吴某某等人介绍又认识了河南润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润蝶公司)董事长耿某甲(另案处理)。逯学庆明知背负巨额债务无法经营,仍决定为润蝶公司吸收资金。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逯学庆于2014年6月27日注册成立商丘市众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商丘众志诚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以润蝶公司名义在商丘市范围内广泛宣传吸收客户资金。经鉴定,逯学庆集资诈骗行为共涉及被害人672人1225人次,被害人受损金额为77996965元。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付霞积极为逯学庆及其公司宣传和介绍存款,从中获取提成和利差。经鉴定,付霞共介绍110名客户存款,合同金额6500000元,从中获取提成498920元。被告人崔某某于2013年7月开始在逯学庆处存款,2014年6月至11月成为逯学庆公司业务员,并宣传、介绍亲友等人在该公司存款,从中获取提成和利差。经鉴定,崔某某共介绍齐秋霞等13名客户,合同金额1960000元,以其本人、丈夫、他人名义存款670000元,共计获取提成197200元。个人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被告人逯学庆、付霞、崔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月3日、2月9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逯学庆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付霞、崔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代表和诉讼代理人意见:应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逯学庆、付霞从重处罚,对崔某某可从轻处罚。逯学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逯学庆的辩护人意见:1.逯学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集资,也没有实际占有集资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逯学庆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收到的集资款计算。3.逯学庆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付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不是公司业务员,起诉书认定犯罪数额有误,请求从轻处罚。付霞的辩护人意见:1.付霞介绍的存款人均系亲友,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本案系单位犯罪,付霞既不是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起诉书认定付霞的犯罪数额错误,对付霞的直系亲属及付霞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的集资款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对同一本金反复续约的也不应重复计算为犯罪数额。4.付霞实际是逯学庆非法集资的被害人,且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崔某某的辩护人意见:崔某某系从犯,退出全部提成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逯学庆以华亿公司名义在商丘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逯学庆以华亿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70000元,至案发尚欠2150000元未归还。2013年10月,华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在华亿公司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逯学庆通过他人介绍与维盟公司联系,为维盟公司非法吸收资金。逯学庆注册成立了河南众志诚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和河南维盟工贸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并兼任两公司的负责人。逯学庆在公司注册后未开展正常业务,且明知自己无归还集资款能力,为拆补资金,故意隐瞒华亿公司不能归还集资款本息的事实,以高息借款为诱饵,继续在商丘市范围内进行非法集资。经鉴定,逯学庆为维盟公司非法集资26495500元,至案发尚欠14464870元不能归还。2014年4月,维盟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逯学庆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润蝶公司董事长耿某甲。逯学庆明知背负巨额债务已无法经营,为拆补资金,仍决定为润蝶公司吸收资金。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逯学庆注册成立了商丘众志诚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并以润蝶公司名义,在商丘市范围内进行非法集资,从中收取吸收资金30%的提成。经鉴定,逯学庆为润蝶公司非法集资净额为67868845元,实际汇入润蝶公司59147890元,至案发尚欠48193360元未归还。综上,逯学庆非法集资涉及被害人672人1225人次,被害人受损失金额共计77996965元。被告人付霞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积极为逯学庆及其公司宣传和介绍存款,从中获取提成和利差。经鉴定,付霞共介绍1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95625元,从中获取提成475150元。被告人崔某某于2013年7月在逯学庆处存款,次年6月被逯学庆发展为公司业务员,开始介绍亲友向逯学庆公司集资并从中获取提成和利差。经鉴定,崔某某共介绍集资人员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98700元,获取提成167700元。所得提成款已全部退缴,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逯学庆、付霞、崔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河南维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众志诚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及商丘众志诚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逯学庆为吸收存款所成立的3个公司的注册信息等基本情况;3个公司均无融资资质。2.公安机关从众志诚公司搜查到的华亿公司、维盟公司、润蝶公司的宣传资料、空白借款合同书等。3.抓获经过证实,逯学庆、付霞、崔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月3日、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4.公安机关调取的众志诚公司业务员名单、联系方式表、工资发放表,润蝶公司任命逯学庆自2014年6月17日起为公司市场部经理的任命书、润蝶公司还款计划书等。5.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涉案人员处理情况、司法会计审计情况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集资资金流向情况。6.部分被害人向逯学庆公司存款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函等证实,逯学庆公司吸收存款时给存款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二)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逯学庆、付霞、崔某某。(三)商丘航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审计报告证实,逯学庆等人吸收存款数额、支付利息、提成数额及资金去向明细。(四)被害人李某、杨某、司某、邵某、徐某乙、江某、耿某乙、卢某、张某、梁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向逯学庆公司集资情况。(五)证人杨某某、朱某、赵某、董某、冯某、祁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帮助逯学庆非法集资的事实经过。(六)被告人逯学庆、付霞、崔某某对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犯罪数额、资金去向等与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相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形式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1.关于逯学庆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问题。审理认为,逯学庆在明知华亿公司已不能支付存款本息,自己亦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为拆补资金及获取高额提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汇给自己根本不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和有无还款能力的维盟公司、润蝶公司,从中收取提成款,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集资诈骗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关于是否为单位犯罪问题。审理认为,逯学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3.关于付霞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问题。经查,多名被害人证实通过付霞宣传介绍而向逯学庆公司存款;逯学庆、崔某某亦供述称付霞系公司业务员,且付霞以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在为公司介绍客户存款后,多次领取提成款;付霞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亦予供认。付霞所介绍的存款人不仅有亲友,还有同事、同乡等多人,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关于犯罪数额问题。根据被害人陈述、司法会计审计报告及相关证人证言,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确系同一本金反复续约、被告人本人以他人名义向公司集资及被害人在交付集资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院已据实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逯学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明知华亿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存款本息,为了拆补资金及获取高额提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继续哄骗集资人员向公司集资,且将集资款汇给自己根本不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和有无还款能力的维盟公司、润蝶公司,从中收取巨额提成款,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霞、崔某某明知逯学庆及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取提成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逯学庆犯罪持续时间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金融经济秩序,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虽有自首情节,尚不足以从轻处罚。付霞、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崔某某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逯学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付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霞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逯学庆、付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周德芳审判员 白军绪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