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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敏华、李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敏华,李东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20号申请人:林敏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李东,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林敏华因与被申请人李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敏华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李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仲裁条款无效。理由为:该合同是由房地产中介广州美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仲裁条款亦是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在签订该三方《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林敏华被禁止修改合同,因此该合同的第九条仲裁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李东辩称: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要提交广州仲裁委解决,这是明确的约定,林敏华是在浪费诉讼资源,且不诚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李东作为甲方(卖方),林敏华作为乙方(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李东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2017)穗仲案字第3517号。林敏华认为案涉仲裁条款无效,遂向本院提起本案申请。本院认为:林敏华和李东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然是房屋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其该合同条款平等地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约束林敏华与李东,并不存在免除李东责任、加重林敏华责任、排除林敏华主要权利的情形。并且,林敏华亦无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合同过程中,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系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该合同。因此,《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受理李东据此提起的仲裁申请。林敏华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林敏华关于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李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林敏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亮王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