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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玉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刑更128号罪犯张玉卫,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奈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卫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份累计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卫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罚金已履行,数罪并罚,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卫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紫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