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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56李卫其与密时迁、金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其,密时迁,金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656号原告:李卫其,男,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密时迁(曾用名王月良),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太仓市。被告:金秀娟,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太仓市。原告李卫其诉被告密时迁、金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卫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李卫其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红烈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