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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769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华,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广斌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