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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皓岩与何小丽、内蒙古瑞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岩,何小丽,内蒙古瑞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65号原告:李皓岩,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何小丽,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内蒙古瑞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扎兰屯路人事局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徐建侠,经理。原告李皓岩与被告何小丽、内蒙古瑞沣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皓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皓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岩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