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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贵诉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贵,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民初148号原告:李云贵。被告:黄建平。原告李云贵诉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黄建平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1日,被告以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2014年年底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被告黄建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1日,被告以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且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被告黄建平向原告李云贵的借款出具了借条,并且约定了还款时间,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被告黄建平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另外,原告李云贵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请求被告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综上所述,关于借款本金13万元,本院予以确定。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按月息2分计算,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贵借款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李云贵已预交)由被告黄建平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佶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