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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华治与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治,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05行初8号原告华治,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农民,现住东望乡周顶屯村河南五街二排4号。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路4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庞久辉,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艳军,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春贞,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治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我院的协调下,被告宣化区社保局对原告华治申请查询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时给予查询和答复,原告的诉求得以满足。故原告华治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治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江红审 判 员  蒋怡念人民陪审员  时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