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西区政字〔2016〕109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汪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0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霖。被执行人:汪海琴。执行房屋: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用途为住宅。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西区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区政字〔2016〕109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城西区政府于2016年8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汪海琴下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西区政字〔2016〕109号),作出对被征收人汪海琴坐落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按照《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自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城西区政府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西区政字〔2016〕149号),但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宁复〔2016〕50-1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城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西区政字〔2016〕109号);被执行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青0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准许汪海琴撤回起诉。被执行人现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未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下列材料:1.西宁市城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城西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城西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西区人大字〔2014〕5号);2.选字第宁规选2010-16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地字第宁规地字2011-08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宁国用(2011)第1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5.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宁市2010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投资〔2010〕150号);6.关于暂停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7.省四建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及张贴图片;8.青年巷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及张贴图片;9.关于公布和选定青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图片;10.关于确定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11.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西区政字〔2014〕32号);12.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测评表;13.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4.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15.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省三建家属院片区改造、南气象巷木材加工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请示(西区建字〔2014〕56号;16.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批复(西区政字〔2014〕94号);17.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关于发布《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西区征字〔2014〕7号)及张贴图片;18.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回复及张贴图片;19.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请示(西区政字〔2014〕47号);20.关于公布青年巷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的通知及张贴图片;21.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内房屋市场价格说明;22.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项目的批复(宁政办〔2014〕159号);23.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张贴图片;24.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西政征字〔2014〕4号)及张贴图片;25.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6.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27.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西区政字〔2016〕109号)及送达回证,公布张贴图片;28.开户许可证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9.《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西区政字〔2016〕149号);30.被征收人汪海琴房屋安置状况;31.被征收人汪海琴房屋状况;32.谈话笔录。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日,西宁市城西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城西区政府提出的《城西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上述计划将城西区青年巷、省四建等七处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3年7月19日,城西区政府向各相关单位发布了关于暂停办理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并于当日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了《省四建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2013年8月22日,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关于公布和选定青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公布了博森评估公司等四家评估公司,并向被征收户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其中969户被征收户选择博森评估公司,占总被征收户的77.5%,确定由博森评估公司负责青年巷旧城改造项目的评估工作。2014年5月16日,城西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结论为:项目的可控性风险程度较低,为绿色可实施项目。2014年6月4日,西宁市政府批复同意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关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三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6日,城西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24日,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户提出问题进行了统一回复。2014年9月9日,城西区政府作出西政征字〔2014〕4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东至青年巷。西至水利水电工程局,南至昆仑路,北至西关大街,共涉及被征收户1249户,总征收面积约为7.8万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为城西区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征收搬迁期限为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征收补偿标准按《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同时还告知了申请复议及起诉权利等。城西区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执行人汪海琴的房屋坐落于城西区西关大街,位于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6月22日,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送达该评估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评估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城西区政府遂于2016年8月8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西区政字〔2016〕109号),该决定送达后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现城西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青年巷回迁房,周转用房为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并将房屋补偿款专户存储于西宁市城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城西区政府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西区政字〔2016〕109号),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始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该日起三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该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还在诉讼中,该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征收程序还存在不确定性,故于其他被征收人的诉讼结束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诉讼活动不属于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原因,因该事由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城西区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应依法予以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区政字〔2016〕109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鸟 慧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