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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宝义、李云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宝义,李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宝义,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云会,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宝义、李云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宝义、李云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