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艳范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匙俊杰,朱海莲,朱艳范,黄江成,陈子琴,佳木斯市云环小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系被害人匙尊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海莲,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系被害人匙尊的母亲。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暨两名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名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喜刚,佳木斯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朱艳范,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彰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穆道明,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江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子琴,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佳木斯市云环小学,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远洋,云环小学教务主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艳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朱海莲以朱艳范、黄江成、陈子琴、佳木斯市云环小学为被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丰、李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暨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全、两名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喜刚,被告人朱艳范及其辩护人穆道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江成、陈子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佳木斯市云环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刘相曾、李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艳范因向匙尊(男,8岁)的父母多次讨债不成而心存怨恨。2016年10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朱艳范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云环小学准备随匙尊放学一同回家。期间,在学校路边修车摊位借锤子一把装入包内。后二人在云环小学西门东侧等车时,被告人朱艳范用锤子击打匙尊头部数下,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匙尊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朱艳范于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物证铁锤一把;书证接处警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王佳琪、张新国、吴清波、黄江成、陈子琴等人证言;被告人朱艳范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艳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艳范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俊全认为,被告人朱艳范在公共场所公然用铁锤连续击打8岁孩子的头部,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朱艳范行凶后抛弃凶器赶紧跑,被现场群众围追堵截最终控制,才被迫拨打110,不是主动投案,朱艳范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朱海莲请求追究被告人朱艳范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朱艳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江成、陈子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佳木斯市云环小学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抢救费1404元、120急救费500元、死亡赔偿金484060元、丧葬费2444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在内,共计人民币810404.50元。以上各项数额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赔偿标准为最终计算依据进行调整。委托代理人王俊全、彭喜刚认为,朱艳范故意杀害匙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江成、陈子琴作为接送匙尊上学回家往返的专职人员,对所接孩子负有完全的安全保障职责,却放任匙尊被朱艳范带走并残忍杀害,对此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云环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但该学校未尽到安全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朱艳范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她杀人是因为匙尊的父母欠债不还,事出有因。2、她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穆道明对指控朱艳范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辩护:1、朱艳范杀人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人了,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朱艳范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2、本案系因亲属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3、被害人的父母欠债久拖不还,还恶言恶语,连推带骂,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应减少朱艳范的基准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江成认为,他属于受牵连,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子琴认为,匙尊没有离开她的视线,她一直看着呢,但来不及到跟前,她没有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佳木斯市云环小学委托代理人刘相曾、李远洋认为,在该起事件中,匙尊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死亡,云环小学既不是实施侵害的行为者,也不是负有管理的责任者,更不是受托期间的受托人,与原告人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匙尊(2009年6月26日出生)的父母匙俊杰、朱海莲于2012年向朱海莲的姑姑被告人朱艳范借款人民币76000元,经朱艳范多次催要,仅给付3万元,尚有46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2016年10月8日,朱艳范从辽宁省沈阳市坐火车,于次日来到佳木斯市,住在朱海莲家。当月21日下午,朱艳范因索要欠款未果,而心生怨恨,产生杀害匙尊,报复匙俊杰、朱海莲的念头。当日15时40分许,朱艳范趁佳木斯市郊区云环小学放学之机,来到云环小学西门东侧,欺骗受匙俊杰雇佣接匙尊的黄江成和陈子琴,带匙尊到附近一修理部门前,匙尊进入隔壁超市,朱艳范在修车部门前地上拿起一把铁锤,装入所拎女士兜内。匙尊从超市出来后,朱艳范将匙尊带离数米后,从拎兜里拿出铁锤,向匙尊的头部连续击打五下。然后,朱艳范向东逃跑,在场多名群众追撵出六十米左右后将朱艳范围住。在此期间,有群众拨打120。在此接孩子的王佳琪拨打110报警,称“云环小学有人打架。”随后,朱艳范也拨打110,称自己在云环小学杀人了,本人在现场。救护车赶到,经诊断匙尊已经死亡,急送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朱艳范被赶到的警察带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匙尊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为抢救匙尊,其家人支付医疗费1404.19元。匙尊出生于2009年6月26日,系农业家庭户口,一直生活在农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佳木斯市公安局两份接处警信息表、郊区公安分局佳西派出所出警经过、郊区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朱艳范在佳木斯市郊区云环小学将其外孙被害人匙尊骗到附近便道,用锤子击打头部杀害后,顺着便道往东跑。在场多名群众追赶朱艳范。15时55分48秒,在云环小学接孩子的王佳琪听说人被抓住以后,用自己号码为1335164****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云环小学有人打架。”佳木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佳西派出所出警。佳西派出所民警于16时01分许赶到现场,看见一个小孩倒在地上,距这个小孩倒地处东侧20米左右有一名中年妇女被群众围着。民警赶过去,有围观群众对民警说“我们围着的这个中年妇女就是打小孩的凶手,这个妇女打完小孩后想跑,被我们几个路人抓住并围在了中间,等警察前来。”民警遂将该中年妇女带回佳西派出所。此前,朱艳范被在场群众围住以后,于15时56分44秒用自己号码为1302243****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我在云环小学杀人了,我就在这儿呢。”指挥中心认定“该报警与刚才云环小学打架是同一个警”。2、证人黄江成于2016年10月21日证实,他家养面包车,他和妻子的朋友陈子琴一起负责接送西格木乡靠山村包括匙尊在内的七个小孩上学和放学。每天早晨6点40分从靠山村出发,下午15时30分放学接孩子。今天15时40分左右,他和陈子琴在云环小学门口等孩子。匙尊班级先放学,他俩就把匙尊接到了。这时,在匙尊旁边站着一个50多岁、穿紫红色上衣、拎个兜子的女子,在跟匙尊说话。他问匙尊是否认识这个女子,匙尊说这个女子是自己的姑姥(姑姥姥)。他跟这个女子唠嗑,这个女子说她是匙尊的姑姥,一会儿跟匙尊一起坐他的车去匙尊家。这个女子就去给匙尊买了一根烤肠,然后带着匙尊往东走了几步。这时,距他几米远的地方有人喊“把孩子打了!”他赶紧过去,看见匙尊双膝跪在地上,头部也窝在地上,不动了。匙尊的姑姥往东跑,挺多人就喊“快抓住那个女的,不能让她跑了!”然后就有挺多人过去追那个女子。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了,把孩子送到医院。东侧的群众也把匙尊的姑姥抓住了。他过去,匙尊的姑姥说“这个小孩的父母欠我钱,我要也不给,我就整死他,我也不想活了。”然后他就跟着去医院了。当时很多人在场,因为这个时间正好是学生放学的时间,家长都来接孩子。3、证人陈子琴于2016年10月21日证实,今天15时15分左右,她去云环小学南门等孩子放学,她拉的孩子是一年六班学生。15时30分,匙尊出来了,她和家长、孩子都在校车旁边站着。一个女子问匙尊想吃啥,匙尊说想吃肠。那个女子要领匙尊走,她不让匙尊跟这个女子走,说买完送过来就行。匙尊说那个女子是他姑姥,在他家住。然后这个女子领匙尊去学校西侧摊位买肠去了。回来以后,这个女子说再给匙尊买吃的去,就领匙尊往学校西边走。走出大约六七米,她就听见有人喊“打孩子干啥呀?”她一看,是匙尊的姑姥在打匙尊呢。跟前有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在拽匙尊的姑姥,但是拽不住。她看见匙尊姑姥的胳膊抡起挺高,连续打匙尊五六下。她到跟前时,看见匙尊的姑姥拎包跑了。从她旁边跑时,她上去抓没抓住。她喊“站住!”但匙尊的姑姥没停。一个男子在后面追,喊“站住!往哪儿跑。”她也在后面追,匙尊的姑姥跑到学校南门附近时被抓住。有人问匙尊的姑姥“你打孩子干啥?”匙尊的姑姥说“他妈是我亲侄女,他家欠我钱不给。”还有人问“你用锤子把孩子打死咋整?”匙尊的姑姥说“打死就打死呗,我也不想活了。”旁边有人说“你这么大岁数,死就死呗,打孩子干啥?”匙尊的姑姥说“我就打她孩子,要他命,六七万不要也值了。”然后他到匙尊跟前,看见匙尊头向东,腿跪地上蜷缩着,头部有大包,后脑附近流血了。她打120,别人打110。警察来后将匙尊姑姥带走。听旁边的人说是用锤子打的。拦这个打人女子时,这个女子没反抗。4、证人王佳琪于2016年10月21日证实,他是郊区政府工作人员,手机号码1335164****。今天15时40分左右,他去云环小学幼儿园接女儿。他在幼儿园铁栅栏里面等孩子时,听见栅栏外面有人喊“别打了!”他转过头一看,一个女子正举起手里的锤子猛地往一个小男孩的头部击打五六下。那个小男孩被打得双膝跪在地上,头部也栽在地上,身体卷在一起,衣服上的帽子扣在脑袋上,头部挨着的地面上流着一滩血迹,然后那个女子把锤子扔地上就往东跑了。周围人挺多,都喊“别让那个女的跑了。”然后就有人去追那个女子。他听见东面有人喊“抓住了!”还有人喊“赶紧打120!”然后他拨打110报警。他当时距离打人地点七八米左右,看得很清楚。锤子能有三四十公分长,锤头是铁的。这个女子大约50岁,穿紫红色外套、黑色裤子,再见到能认出来。5、证人张新国于2016年10月21日证实,他在云环小学西大墙外一个平房修理电动车。今天下午4点钟左右,云环小学放学时,门口有家长接孩子。就听见有人喊“唉呀妈呀,打人了!谁家的孩子被打了,家长哪儿去了?”然后他就凑过去,挺多家长都说“不能让那个女的跑了,快抓住她!”这时,他看见一个50多岁、穿紫红色衣服、手里拎着纸兜的女子往东跑,他就追这个女子。追出大约60米,追到云环小学门口时,挺多人都在喊“抓住她!”然后又过来几个人,他们一起把这个女子给抓住了。他对这个女子说“你是精神病啊?”这个女子说“我不是精神病,这个小孩的父母欠我七八万块钱,我就是要整死他。我要报复,我豁出去了,我也死。”这个女子还跟他说“你快放了我吧,他爸要是来的话,得把我整死。”他说“那不行,你都把孩子打倒了。”然后他让一个挺高的男子看着这个女子,他回家取手机报120。等他取完手机再回来时,救护车已经把小男孩拉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把这个女子带走了。当时很多人在场,因为这个时间正好是学生放学的时间,家长都来接孩子。6、证人吴清波于2016年10月21日证实,他在云环小学西侧经营文化用品商店,每天早晨上学和晚上放学时,他都在自家商店门口摆摊卖零食。今天15时40分左右,他收摊时听见有人喊孩子被打了,然后看见三四个人围一圈。他过去看见云环小学西门便道上有一个小学生,跪在地上,头向南趴着不动了,地上有血。旁边有人打120,他就拨打110报警。同时看见旁边修理电动车的男子正顺着友谊路向东追一个女子,这个女子快跑到云环小学南门了,他就跑过去。跑到跟前时,打人女子已经被修电动车的男子拦住了。这时,有人问咋回事儿?他说“这个女的把一个小孩打坏了,这个小孩头部出血了,够呛。”有人问因为什么打人?这个女子说“这个孩子的父母欠我七八万块钱。”旁边人问“大人欠钱,你打孩子干啥?”这个女子说“向大人要钱不给,我现在借钱活呢。”旁边人说“你把孩子打了,你不也完了吗?”这个女子说“我豁出去了,我也不想活了。”120来,将被打男孩拉走。警察将打人的女子带走了。7、五份辨认笔录证实,经王佳琪、张新国、吴清波、黄江成、陈子琴分别对包括朱艳范照片在内的11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两次混杂辨认,均认出朱艳范就是于2016年10月21日杀死小男孩(匙尊)的人。8、佳木斯市公安局对匙尊被杀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佳木斯市友谊路西段北侧云环小学南墙西门东侧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上铺有板砖。人行道南北宽300厘米,路北侧云环小学南围墙60厘米处放有并列两个联通交接箱。东侧交接箱向南有长250厘米、宽110厘米的面积,用沙土覆盖的血迹,东侧交接箱下方有几个血点,最高点位于距地面56厘米处。沙土覆盖的血迹北侧距离云环小学围墙60厘米。在东侧交接箱、沙土覆盖血迹北侧、沙土覆盖血迹南侧,用擦拭阴干的方法各提取一处血迹。9、被告人朱艳范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置等情况。10、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1日17时许,侦查员在现场发现一把疑似作案工具的铁锤,戴手套将锤子装入物证袋,转交市公安局技术人员。锤子的特征:木头把、长约一尺、铁锤头、锤子的头部两侧为圆形。11、辨认笔录证实,张新国经对包括朱艳范作案时使用的锤子在内的7张不同锤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认出在现场扣押的锤子就是那个妇女打死小男孩时所使用的锤子。12、辨认笔录证实,经朱艳范对包括其作案时使用的锤子在内的7张不同锤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认出在现场扣押的锤子是其打死匙尊时所使用的锤子。13、院外病案记录证实,佳木斯市急救中心于2016年10月21日15时47分21秒接急救电话,15时48分出发,15时56分到达现场。患者于15分钟前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头颅变形,顶部有伤口大量流血,被动体位。查体:呼吸、心跳停止,紧急抢救送至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效果:死亡。14、佳木斯市公安局(佳)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第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死者匙尊。着红色带帽子羽绒服,帽袋内血迹浸染。尸表检验可见头部有五处钝性撕裂创,创缘不整,见镶边样挫伤带。其中深达颅骨外膜三处、深达颅骨两处。可见颅骨骨折线,局部可触及颅骨凹陷。解剖检验可见头部多处头皮内出血,左侧颞骨、顶骨见颅骨凹陷区,有脑组织外溢,并有左枕部延长骨折线。枕外隆突及其两侧见颅骨凹陷区,两处颅骨凹陷区有骨折线相接。右顶结节下有一弧形骨折线向下与枕部隆突颅骨凹陷区相连。弧形骨折线下有一骨折线。右颞部有一“U”形骨折线,两边两条骨折线于哆开人字缝与枕部隆突颅骨凹陷区相连。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小脑及延髓出血。颅后窝见颅骨粉碎性骨折。鉴定意见为匙尊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5、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的七份情况说明证实,侦查员依法提取了锤子锤头部的可疑斑迹、红色羽绒服外套帽子内的血迹,匙尊的血纱,朱艳范、匙俊杰、朱海莲的唾液,朱艳范的手机及手机内的手机卡。16、佳木斯市公安局(佳)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39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标记为木柄锤子锤头部提取可疑斑迹、红色羽绒服外套帽子内侧提取血迹、现场沙土覆盖血迹北侧、现场沙土覆盖血迹南侧、现场东侧交接箱提取血迹的检材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与匙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16×1020。(2)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匙俊杰和朱海莲是匙尊的生物学父母。17、佳木斯市公安局佳公(网安)鉴[2016]75号朱艳范故意杀人案检验报告书证实,该局对朱艳范13022430375号手机中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了检验,发现通讯录52条、短信息76条、通话记录170条,复制到专用存储介质中,刻录在光盘中。光盘编号为:JY2016-075。18、云环小学西侧友谊超市视频监控证实,郊区公安分局侦查员于2016年10月21日18时许,在云环小学西侧友谊超市调取了视频监控并制作了光盘。该视频监控记录了朱艳范杀害匙尊的相关情况。——界面显示开始时间:2016年10月21日16时20分。→20分16秒,穿紫红色衣服、拎女士兜的女子进入界面,在修理部门前徘徊。→22分45秒,学生陆续出来。→26分10秒,穿紫红色衣服女子离开。→39分05秒,穿紫红色衣服女子领穿红色带帽子羽绒服孩子进入界面。→41分,穿红色羽绒服孩子进入隔壁超市。→41分33秒,穿紫红色衣服女子在修理部门前的地上拿起一个东西放入所拎兜子内。→42分,穿红色羽绒服孩子从超市出来,被穿紫红色衣服女子领走,墙体挡住视线。→42分56秒,穿紫红色衣服女子从界面中闪过,迅速跑开。随后,警车、救护车赶到。19、借据、欠条,证人朱建民(朱艳范的丈夫)、朱文哲(朱艳范的儿子)、匙俊杰的证言,朱艳范往返辽宁省沈阳市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火车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朱艳范的执行申请书证实,被害人匙尊的父母匙俊杰、朱海莲从2012年开始,欠被告人朱艳范的钱财,经朱艳范多次催要,还有4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尚未偿还的情况。20、匙尊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匙尊出生于2009年6月26日,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靠山村1组2号,被害时系未成年人。21、朱艳范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朱艳范作案时系成年人,无犯罪记录。22、匙俊杰、匙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提供)证实,匙俊杰的出生时间情况。匙俊杰的家庭户口类别为农业家庭户口。23、朱海莲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提供)证实,朱海莲的出生时间情况。其家庭户口类别为农业家庭户口。24、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费票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提供)证实,为抢救被害人匙尊,于2016年10月21日在该院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404.19元。25、被告人朱艳范五次供述,她的手机号码1302243****。2012年4月18日,她侄女朱海莲因家里盖房,向她借款76000元钱。说好一年后就还,但一直没还。她要,朱海莲也不给。她到法院起诉,朱海莲还了3万元。她再向朱海莲要剩下的钱,朱海莲还是不给。她又起诉,法院判决朱海莲还她64000元钱,但这些钱到现在也没还给她。2016年10月8日她从沈阳坐车,于9日来到佳木斯,一直住朱海莲家。期间,她一直追朱海莲还钱,朱海莲就是不给,拖她。她跟朱海莲的家人天天吵架,互相骂。10月21日,她再次到法院去,但法院人不理她,她就回来了。在回朱海莲家的路上,她想法院不管,向朱海莲要钱也要不回来,就想到要在朱海莲的八岁孩子匙尊身上泄愤、撒气。当时大约15时30分,是孩子放学的时间,她就去了云环小学。等了一会儿,匙尊从学校出来。接孩子回家的司机过来,她问司机能不能坐他的车跟孩子一起回家。司机问孩子“她是谁?”孩子说“她是我的姑姥。”司机就同意了。这时,过来一个老太太,也是负责接送、照顾孩子的人。这个老太太说“咱们得是第二趟车回去。”她问孩子吃不吃肠,匙尊说吃。她就给孩子买了一根肠。孩子又拿钱去超市买东西,她见道边修车摊位的地上有一个锤子,便有了用锤子打孩子的想法。她借来锤子,放在她拎着的一个女士兜里。不一会儿,匙尊回来了,她领匙尊走。走到云环小学西侧的便道上时,她从兜里拿出锤子,照匙尊的头部后侧打了一下,出血了。匙尊就脸朝下趴地上了,衣服的帽子扣在头上。她又上前用锤子照匙尊的头部打了三四下。然后把锤子扔在现场,就赶紧跑。在她跑的过程中,那个借锤子的人把她拦住,随后围过来好多人。有人问她“为啥打孩子?”她说“不用你们管,他爸妈欠我钱不给,现在我也豁出去了,愿意咋地就咋地了。”之后,她用电话拨打110,说“我在云环小学这儿打人了,我就在这儿呢。”过了一会儿,警察前来,把她带到公安机关。她当时穿紫红色防风服、黑色裤子、紫色运动鞋。她去接孩子,是因为不跟孩子回家的话,她都进不去屋。她就接过这一次孩子。打人的锤子是木头把,能有一尺多长,锤头是铁的,锤子两头是圆的。当问及当时打孩子是怎么想的时,朱艳范称“我当时什么也不管了,孩子死不死、活不活我也不管了,反正都动手了,就豁出去了。”打完人后跑,是怕匙尊的父亲过来整死她。她跑到学校门口是因为那儿人多,匙尊的父亲要是打她的话能有人拦着。她被路人抓住以后没反抗。抓住她的男子说要打电话报警,但那个人没带手机,她就说“不用你们报了,我自己有手机,我报。”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她觉得把人打死了,报警能减轻点儿处罚。上述证据,证人王佳琪、张新国、吴清波、黄江成、陈子琴证实被告人朱艳范用锤子击杀被害人匙尊的相关事实,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五名证人均辨认出朱艳范就是锤杀匙尊的人,朱艳范供述杀害匙尊的事实,上述供证与相关书证、现场勘查内容、作案工具特征、视频监控内容、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朱艳范故意杀害匙尊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朱艳范去云环小学的动机,朱艳范供述其想在匙尊身上泄愤、撒气,恰巧是云环小学放学之际,就去了云环小学,她就接这一次孩子。足见,其所称“去接孩子是为了跟孩子一起回家,好能进屋”的辩解实属托词,不予确认。视频监控显示,朱艳范是趁修理部业主不备,从修理部门前地上拿走锤子,故对朱艳范关于“锤子是借来的”的辩解不予确认。关于被告人朱艳范离开现场的动机,因匙尊放学有专人接送,朱艳范所称“是怕匙尊父亲过来整死她,才跑的。”的辩解并不符合逻辑,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艳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艳范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匙尊的头部数下,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公共场所当众杀害毫无反抗能力的无辜儿童,主观恶性极深;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确属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因被害人的父母欠朱艳范钱款长时间未还而诱发本案;朱艳范犯罪后能够主动拨打110报警,属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对朱艳范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当限制减刑。故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关于朱艳范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朱艳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穆道明关于朱艳范有自首情节,请求对朱艳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朱海莲及被害人匙尊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且在农村居住,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匙俊杰、朱海莲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即医疗费1404.19元、死亡赔偿金236640元(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832元×20年)、丧葬费26217.50元(2017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共计人民币264261.69元,依法应当由被告人朱艳范赔偿。所提120急救费500元,因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所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人对黄江成、陈子琴、云环小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三被告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的规定,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艳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朱艳范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朱艳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匙俊杰、朱海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261.69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霍长林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