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佳拓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拓商贸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第0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陈林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64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款635600元、执行费144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迟延利息,同意(2015)周民初第01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故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第01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