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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洪杰、张进成等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杰,张进成,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74号原告:张洪杰,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北李村村民,现住。原告:张进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北李村村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国,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原告张洪杰、张进成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洪杰、张进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杰、张进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杰、张进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868.23元,减半收取计2434.12元,保全费1709.41元,由原告张洪杰、张进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