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明春,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芹。被执行人:吴明春。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宽。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明春、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06月0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62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