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忠德与重庆旺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德,重庆旺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14号原告:李忠德,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旺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煤矿,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健康了126号附4号,注册号50023300022149。法定代表人:谭仁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德与被告重庆旺源矿业有限公司宝山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忠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德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忠德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