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成锋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85号被执行人:黄成锋,男。黄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黄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8000元及违法所得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00元及违法所得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翠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