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谢杰文与黄伯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杰文,黄伯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467号原告:谢杰文,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黄伯旋,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杰文诉被告黄伯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文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杰文负担。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