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有田与尚艳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田,尚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64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田,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艳伟,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尚艳伟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尚艳伟向申请人杨有田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生活困难向本院国家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人杨有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故司法救助委员会对其救助2160元,执行费予以免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