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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顾长龙与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龙,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24号原告:顾长龙,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法定代理人:邓桂云,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系原告顾长龙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沿海经济区通海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王宗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长龙与被告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长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长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长龙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