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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支秀山与高仁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秀山,高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支秀山被执行人:高仁勇申请执行人支秀山与被执行人高仁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支秀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仁勇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源: